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政污泥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市政污泥集中处置工作,使市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置要求,根据《长沙市市政污泥集中处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市政污泥的集中处置工作
(一)根据长沙市的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划,至2010年我市污水处理率将达到85%以上,届时每年将产生25万吨以上的市政污泥(文中市政污泥指《长沙市市政污泥集中处置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剩余污泥、市政排水管网淤泥和化粪池粪渣),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必须加快推进市政污泥处置工作。
(二)污泥处置工作要按照主城区与县(市)城区进行分类、近期和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主城区要按照“干化+填埋或资源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建设,同步研究资源化方案。各县(市)要因地制宜,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要求,分别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二、规范操作,达标运行,加强市政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一)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进行长沙市市政污泥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的建设工作,力争与在建污水处理厂同步投产运行。要按照《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通过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来实施对企业的服务、成本、质量、责任等经营行为的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的构成结构,将市政污泥处置费纳入污水处理费价格体系。
(三)为加强市政污泥的集中处置和管理,在《长沙市市政污泥集中处置专项规划》范围内不另行分散建设市政污泥处置设施,市政污泥均须运至污泥集中处置中心统一处置。
三、加强领导,全力配合,积极推进市政污泥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政污泥集中处置问题关系到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合理的污泥资源化利用途径。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污泥集中处置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