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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汕府〔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变化、十年大发展”的目标提供安全的消防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政府任期目标,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亲自抓,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要具体抓,其他业务分管领导对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各区县、镇(街道)、村(居)均应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可由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各镇(街道)、村(居)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和各区县要建立消防安全飞行巡查制度,由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飞行巡查。各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员制度,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确保每个村(居)和工业园区配备不少于2人的消防安全巡查员。要完善、落实消防责任考评制度,从2007年起,各级政府对一级政府和本级职能部门每年考评一次。
  (二)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并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来落实。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发动各民间组织将消防工作纳入民间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城管、电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审批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技术规范并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发证,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应互相配合,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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