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五)分类解决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予以分类处理。对当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贷方式统筹解决。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抓好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被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尽快偿付。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工资历史拖欠与建立预防工资拖欠的机制结合起来,在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抓紧完善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