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质检、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要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企业要实行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二十三)改革消防监督执法勤务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推行“零容忍”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制度,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夜间营业和群死群伤火灾夜间多发的特点,实施消防监督执法“错时工作制”,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控,切实把消防监督警力最大限度地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十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消防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公消〔2006〕194号)和《云南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云防安〔2006〕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举报、公示和政府挂牌督办、政府逐级负责制等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挂牌督办,并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考评和奖惩。公安消防部门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责任,并适时向政府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和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建议。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隐患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督促、协调、参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严格落实责任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奖惩。同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消防工作考评得分为最后两名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