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建立完善宣传报道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牵头成立宣传报道信息中心,建立完善值班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统一指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大事故、事件进行现场报道,对重点工作进行深入采访报道,对值班情况、灭火救援情况、重大活动等进行资料搜集、新闻采访报道,并由中心整理后统一发布。要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指定的消防新闻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地区的火灾情况、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并回答媒体、公众关于消防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九)积极推进“平安昆明·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昆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和要求,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开展“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村寨”等小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重点,推进基层防控体系建设,打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实现县(市)、区“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形势基本稳定”的目标。力争到2010年底前,95%的县(市)、区,98%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街道)、村寨和100%的社区达到创建要求。
四、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整治。继续抓好违法建筑工程、“多合一”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出租屋、学校及其周边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十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公安、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