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纳入社会宣传、国民教育和劳动力培训内容,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努力形成多元化社会消防宣传新格局。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和消防夏令营、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依托农村文化(广播)站建立消防教育机构,并利用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基础知识进行宣传,促进村寨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十六)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以及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中小学生、老弱病残人员等易受火灾侵害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兼职防火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押运、运输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网络。
(十七)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召开火灾形势新闻通报会议,广泛发布本辖区内各个时期火灾的基本情况及形势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民意调查、走访工作,广泛听取公民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升服务水平。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民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向社会广泛公布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严格依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认真受理、核查每一起投诉、举报案件,对情况属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