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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保安、民兵等骨干力量或通过招收合同制人员、与企业联办等形式,组建乡(镇)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将全市已建成的108支乡(镇)志愿消防队,全部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管理,由一名派出所领导专门负责,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志愿消防队要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有较为齐备的消防装备、有专用的场地、有固定的消防队员、有相对集中的业务训练)。其他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立足于消防自防自救,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在社区和200户以上大村寨组建志愿消防队,逐步形成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大型发电厂、化工企业、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办法,充实基层一线执勤力量和基层消防大队监督力量。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制定昆明市聘用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明确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工资待遇等事宜。专职、义务、志愿等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保证专职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加强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抢险救援需要,按照“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配齐城市消防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乡(镇)、单位、社区、农村消防队也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备,以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要根据我市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区域分布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和灭火救援区域协作机制。

  (十四)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断拓展抢险救援职能,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市政府下发的《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依托现有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联合政府各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协同配合,真正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救援体系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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