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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九)加大消防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以及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有关内容,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和经费保障分级承担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消防投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对上级政府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予以保障。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

  (十)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凡已编制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没有总体规划的,要落实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措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乡村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要修编完善昆明主城区消防规划,制定昆明市“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到2007年底前,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技术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欠账”消火栓补建任务时,同步做好新建、改扩建城镇消火栓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前,各县(市)区欠建的消火栓要补建完成,并同步做好新建城区消火栓建设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设完成13个标准消防站(昆明主城区6个、呈贡新区6个、东川区1个),配套昆明新机场建设,规划建设2个机场消防站,逐步解决我市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将主城区所有市政消火栓、自来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数据录入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城市消防指挥系统发挥决策功能的依据。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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