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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和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积极采用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规范消防中介服务行为,确保消防中介服务质量及其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经费保障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农村消防组织,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农村消防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三、积极推动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八)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并实施地方性的消防政策法规,使我市消防工作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对涉及消防安全的立法项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优先审查立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动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加大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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