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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认真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继续完善和深化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及时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特别重大的消防问题,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常务会或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

  (五)全面落实部门责任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要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民政和农业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流通秩序,严格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对消防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城乡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及通信等部门要结合职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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