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
5.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和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在上下学时间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禁止无证、无照、有安全隐患车辆接送学生。
6.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7.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8.对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学校制定和完善防范食物中毒、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3.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纠正。
3.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七)各级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防范要求。
(八)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九)各级公安、司法、监察、法院、检察院以及高等学校应选派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理安全事故。
(十)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了解学校校舍建设、维修和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学校及时排除。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等部门的工作,确保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
(十一)共青团、妇联应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和妇女儿童组织的作用,开展维护学校安全活动,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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