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空港区内取水、排放污水,由管委会受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发放取、排水许可证,办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报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区内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节约用水和实施中水回用。
第二十九条 空港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事先介入,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文明施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工商、财政与税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工商局在空港区设立分局,负责区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区内各类企业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管。
第三十二条 空港区设立财政分局,负责空港区的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区内的会计工作,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接受市财政和市国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空港区的财政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后,全部留在空港区用于开发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在空港区设立分局,负责对在空港区的税收申报、征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第七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业和领域外,均允许投资者进入空港区投资兴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空港区,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空港区内投资下列领域:
(一)围绕航空运输的货运仓储、物流联运、快件分投等现代物流业和保税业务;
(二)以航空为主要运输方式的生物资源创新、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食品加工业;
(三)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四)围绕机场配套的商贸、会展、文化、教育、卫生和康体休闲等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