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要坚持重在预防、重在治本,切实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一是要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照《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二是要加快落实工资监控和欠薪报告制度,杜绝前清后欠、边清边欠的现象,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控力度,重点监控易发生欠薪的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三是深入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强制其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有关部门要将拖欠工资企业名单及拖欠原因、时间、金额、涉及人数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其登录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市各金融机构通报,确保这项措施落到实处。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决定办法,加快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五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促进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完善劳动保障管理。
(四)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等多种形式,严肃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对企业拖欠工资并转移财产、设备逃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尽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工资支付来源。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采取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等措施,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欠薪不报告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加大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舆论监督,营造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