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6]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进入家庭的步伐明显加快,驾驶机动车辆已经开始从职业技能向生活技能转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改进驾驶人考试方法,完善考试制度,使执法与经营分开;使考试与监管分开,推进考试场地社会化,考试方法电子化,考试监管法制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驾驶人考试质量。
(一)完善理论考试内容,强化路考比重,提高考试难度。
1、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遵循公安部考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理论考试内容,增加安全驾驶知识方面的内容。适当提高考试难度,强化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比重,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既要考核驾驶人的操作控制能力,也要考核驾驶人的观察、感知、判断和反应能力。
(二)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
2、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考试员资格,取得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后颁发的考试员资格证书,并符合公安部规定担任考试员的资格条件。方可持证上岗。
3、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规定和标准进行考试。在考试前要做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严格执行“两证一卡查验”制度,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三)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4、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分别简称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3个科目的考试,在2007年底以前要全部推行电子化考试制度,考试成绩都要实行学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人档案。驾驶人档案考试成绩不全或考试成绩单没有签名的,不得核发驾驶证。
5、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其所在车辆管理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拟订,报自治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