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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指导意见的通知


  申请登记的具体条件:一是有10个以上单位会员或20个以上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个。二是有规范的名称。应以品种、技术、经营方式或环节等业务特征命名,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不应以从业人群特征命名(如菜农协会)。三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四是有规范的章程和具体的业务范围。五是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10000元以上活动资金,乡(镇)区域内有5000元以上活动资金,村区域内有2000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是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⑴成立申请书;⑵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⑶活动资金来源、办公场所证明;⑷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⑸章程草案。

  申请登记程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可减少批准筹备环节,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对乡(镇)、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可免予公告。

  四、全面落实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推进培育发展。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鼓励农村专业户、产业能人创办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已有的协会要加强发展提高工作,加大农民发展生产急需的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力度,优化结构、合理布局。

  (二)完善制度,推进协会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边登记、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指导和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基本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支持各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自身素质。

  (三)双重管理,推进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实施办法,切实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各自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职责。要广泛培育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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