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数量由2005年底的286家发展到600家,符合条件的登记比例达到100%,拥有会员数量占全市农业人口比例20%以上,每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至少带领20户困难农户脱困,平均每年带领每户会员增收1000元以上,全市集中精力每年抓好50个先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设。加强指导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整体素质和服务功能,使之成为组织机构较为完备、制度建设较为完善、功能发挥到位的独立法人组织。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严格区分,在登记时严格掌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非营利性标准。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民间性,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发成立,会员自愿加入、自由退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处理好政府与协会之间的关系,做到“管理不包办、参与不干预、扶持不代替”。三是坚持发展、登记、规范同步推进原则。树立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思想,积极做好培育发展工作,同时加强登记规范和监督管理,处理好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关系,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的规范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完善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范围。凡在本市区域内县(市、区)、乡(镇)、村成立的或者农民自愿组成,服务于农业、养殖业、畜牧业、蔬菜瓜果业、林木业及加工储藏、运输流通等领域的各种专业经济协会,均属登记范围。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相应的县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科协等组织;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由县级政府职能部门或由其委托乡镇政府担任并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申请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发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