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中变动较大的资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招标确定。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2月份)
1.拟订有关资产清查工作文件。
2.召开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
3.开展全省财政部门、省直部门业务培训,省管单位系统培训。
4.下发清查报表、软件等。
5.拟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定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6.省直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6月)
1.省级各部门组织本系统开展自查。自查工作结束后,向省资产清查办公室报告,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安排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按照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20日前报送省资产清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