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必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列入本次清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下同)。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小平任小组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张小平、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陈秀琴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省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黄剑青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林玉榜处长和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处陈如明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对省级部门和各设区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