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积极调整优化车辆车型结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旅游团队结构,满足旅行团队用车需求。
二、严格驾驶员准入资质,加强从业资格证管理
(一)从事旅游汽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具有从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根据交通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从事旅游客运的驾驶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三、加强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管理,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一)旅游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旅游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旅游企业应当建立旅游客运投诉联动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奖惩制度。
(三)鼓励省旅游汽车调度中心建立和完善行旅游汽车运费结算与服务质量挂钩制度,对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驾驶员,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运费返还给旅行社。
(四)对在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结果为B级(不合格)的驾驶员旅行社可拒绝其提供服务。
(五)鼓励企业对旅游汽车安装GPS系统以及统一驾驶员服装,改变旅游汽车客运外在服务形象。
四、加快推进旅游汽车公司化经营
按照省政府202号令关于“推进旅游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要求,省政府将出台有关规定,鼓励现有12家旅游汽车公司或其他有实力的公司对现有的挂靠经营进行清理或通过兼并、重组、购并、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公司化经营,在2012年前完全消除旅游汽车挂靠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旅游汽车客运市场中的深层次矛盾。
五、加大打击旅游“黑车”力度,净化市场秩序
(一)各级交通运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海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继续打击未经旅游汽车公司调派擅自承揽旅游团队的违规行为。
(二)采取设点稽查与联合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继续深入严厉打击旅游“黑车”。一方面,由市县交通运政部门在景点景区按规定设置稽查点,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另一方面,由我厅抽调有关市县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稽查骨干组成机动队伍,在重点市县、景区景点开展流动稽查工作。
(三)推行旅游“黑车”举报奖励制度和公开曝光查处情况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经核实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定期在网上公布违规车辆查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