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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事厅、卫生厅、财政厅、编办制定的《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对全区乡镇卫生院
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的通知

  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卫生厅、编办《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9号)和全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现场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3月开始,自治区有关部门将联合对各市、县(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的实施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开展院长公开招聘、人员竞聘上岗、收入分配改革及完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及合同鉴证情况。

  (四)分流人员政策落实及未聘人员安置情况。

  (五)编制分配使用情况。

  (六)与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为自检自查阶段。各市、县(区)人事、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卫生院,要对照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见附表),逐条逐项对本地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在此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自治区人事、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自治区人事、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分别到各市、县(区)和乡镇卫生院,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问卷等形式,对各市、县(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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