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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通知
(宁政发[2007]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群测群防工作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规定:重点防御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群众性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各乡(镇)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全面推进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各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是推进全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

  宁夏是我国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据记载,全区境内共发生8级以上特大地震2次(我国大陆共18次),7级地震3次,6级地震10次。其中,1739年银川?平罗8级大震,造成5万多人死亡;1920年海原8.5级大震,共造成23万多人死亡,震惊世界。新中国成立以来,宁夏境内共发生了12次5级以上地震,造成119人死亡,伤400多人。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全区97%的国土面积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以上高值区,居住人口占全区总人数的95%以上。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持续努力,尤其是“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防震减灾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自治区、各市县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应急指挥体系。但是,由于乡(镇)、街道一级基层组织没有设置地震工作机构,影响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广大乡村街道的贯彻落实。

  在乡(镇)、街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是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的需要,更是震情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居委会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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