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在更多的企业推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有所扩大。全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关系趋于合理,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
5、劳动保障法制比较健全。加快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通过强化普法工作,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四、“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效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实施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战略,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在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容量。
2、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解决好困难行业、特殊群体就业问题。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妥善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重点做好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发适合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通过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免费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3、加快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积极推进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市、县三级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服务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录用备案制度和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4、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各种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和培训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发展就业服务信息化,实现就业信息共享,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
5、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制定失业调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调控失业人群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缩短失业周期,合理分散失业压力,防止失业过于集中,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妥善安置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国有企业的分流职工;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规模性裁员,指导国有企业搞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