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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2、2006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方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培训方案;

  (5)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6)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7)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8)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9)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信访工作制度;

  (10)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库移民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安排

  (九)试点工作

  1、试点确定原则

  一是选择具有特点、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二是兼顾各种类型水库,新老水库结合,中央和地方水库结合;三是兼顾不同移民安置方式,既有集中安置,又有分散插花安置;四是兼顾各种扶持方式,既有直补的,又有项目扶持的。

  2、确定试点

  按照试点选择原则,结合宁夏水库移民现状,选择中宁县、彭阳县为试点,率先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

  3、工作步骤

  成立组织、宣传政策、培训业务、核定登记人口、确定扶持方式、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兑现扶持政策、总结经验等。

  试点工作于2007年1月中下旬启动实施。

  4、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领导任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宣传、机构编制、监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审计、信访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相应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十)试点水库的基本情况、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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