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基本采取直接补助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采取直接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式。根据后期扶持工作目标变化,适当调整扶持方式。
(1)直接补助资金方式
采取直接补助资金的方式,必须能够准确地界定移民身份,核实到人,实际工作中能够处理好移民与移民村群众的关系,不引发移民与移民村群众的攀比。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年审核,按季发放,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兑现到人。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建立直补人员档案,报县(市、区)审核后,上报市、自治区备案。自治区选择金融机构,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将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2)项目扶持方式
①各县(市、区)要以村为单元、以县为单位,在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的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扶持规划,纳入后期扶持规划。后期扶持规划经各县(市、区)论证评审后,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批复。
②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年度上报项目建设计划,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等部门联合下达。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检查、验收。
③自治区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3、后期扶持规划编制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
(2)各县(市、区)以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不同时期发展规划、不同行业的相关专项规划和后期扶持各阶段目标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后期规划目标与后期扶持目标相一致。
(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
自治区组织县(市、区)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规划要与宁夏实际相结合,符合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服从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
(八)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
1、2006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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