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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3)分水库、分村进驻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政策。

  (4)以户为基本单元,逐人逐户逐村进行调查、登记。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由移民户主签字认可,移民组、村、乡、县(区)、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确认。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分别在村民小组、行政村、乡张榜公示,对核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人员进行复查、核定、再公示。

  (5)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各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4、扶持期内移民人口变化的调整

  对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每年进行一次核定调整。对已死亡的或转为非农业户口等移民进行核减。

  (五)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1、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2、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3、扶持资金的筹集

  (1)提高自治区级电网公司在宁夏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

  (六)扶持方式

  1、扶持原则

  一是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多途径、多方式妥善解决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充分体现社会平等原则,使移民与非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四是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2、扶持方式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确定扶持方式主要有直接补助资金、项目扶持及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方式。具体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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