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新建和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后期扶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坚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区)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坚持统一政策、综合规划、突出重点、试点先行、整体推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形成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移民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近期目标:重点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灌溉等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用5年左右时间使贫困和特困移民脱贫,生产、生活稳定。
中长期目标:进一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用15年左右实现移民生活富裕、生产发展,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
(四)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的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1、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安置登记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户籍档案资料为依据,准确、全面地核定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具体到村,落实到人。
2、核定登记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中央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3、程序和方法
(1)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并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
(2)自治区、市、县(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学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对各级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