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7]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精神,结合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及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
中央核定我区20座大中型水库移民10.35万人,其中包括三门峡库区搬迁到我区的移民。这些水库绝大多数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分布于宁夏南部山区,移民主要以后靠和插花方式在灌区和山区安置。由于当时国家缺乏统一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低,移民区基础设施较差,普遍存在“灌溉难、饮水难、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据调查,移民人均耕地仅为2亩左右,且多为中低产田,粮食产量极不稳定,人均纯收入1000多元,尚处在解决温饱问题阶段,其中贫困线以下移民约占10%。宁南山区为少数民族集聚区和革命老区,妥善解决好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对确保该地区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开发式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移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库区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