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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确保禽类产品卫生安全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检疫检验,逐步推行禽类标识管理制度,对运输环节和市场上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伪劣商品和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规范市场禽类经营。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各级商务、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活禽屠宰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活禽集中屠宰场,完善活禽屠宰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要布局合理,方便运输,有利于消毒和隔离,有利于实行封闭管理,有利于与销售区域分离或实行物理隔离。对粪便、污物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和动物卫生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宰杀区要随时冲洗场地、工具,并做到日清日结。畜牧兽医部门对活禽集中屠宰场要派检疫人员认真履行检疫职责,并做好活禽标识的回收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活禽宰杀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个人防护能力,同时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各级畜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休市市场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给予指导并实施严格的监督。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卫生、兽医等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人员的培训,指导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中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有利于卫生部门及时诊治、排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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