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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并上报普查数据。
  三、扎实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边试点边完善的原则,我省选择贵阳市、福泉市作为污染源普查试点。贵阳市、福泉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普查试点工作,省环保局和省统计局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做好准备。
  四、切实落实普查经费
  工作经费是普查工作的必要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36号文件的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对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在确保本级普查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所辖县(市、区)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普查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五、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工作
  凡在我省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搞好普查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使全社会了解、支持、配合污染源普查,使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依法、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和填报普查数据,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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