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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有哪些项目?具体标准和核定原则是什么?

  义务教育阶段 “一费制”外,根据学生按自愿原则选择服务的情况,实施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有寄宿费和伙食(搭餐)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有寄宿费、伙食费、借读费、校服费和最高限额控制内的代收费。

  1、寄宿费。从2007年春季起实行最高限额控制,由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宿舍建设资金来源、建设成本和住宿条件在限额内核定。对全部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学生宿舍,免收寄宿费;对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学生宿舍,政府投资部分在定价成本中予以剔除。寄宿费最高限额标准为: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个别学校确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规定住宿费标准的,必须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伙食(搭餐)费和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家长能够承受的,可收取校服费。校服分春秋两季,每季服装不得超过二套。校服费由市(州)、县级物价、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核定。伙食(搭餐)费只能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搭餐费只能向带米带油到学校搭餐的农村边远地区学生收取,已设立学生食堂的学校,由学生购票(卡)就餐,不得另外收取搭餐费。伙食(搭餐)费由市(州)物价、教育部门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核定。

  3、借读费。只准向跨县市区在城市学校就读的学生收取,对凡在暂住证所在市区就近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和在农村学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收取该项服务性收费。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可加收50元。一律不得跨学期(年)收取借读费。

  4、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除寄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和借读费外,学生自愿选择未纳入“一费制”作业本费内的其他课程基础训练、教学实践训练、各种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其他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由学校提供服务和统一代购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0元,三至六年级30元,初中50元。

  七、教育收费公示要达到怎样的要求?

  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让学生及其家长了解教育收费政策,维护老百姓的知情权和方便社会监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2003年元月下发了《关于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03]14号),规定所有学校都必须对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进行公示。除了省里要将教育收费政策在各主要新闻媒体、价格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外,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也要对根据省里文件精神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进行全面公示。各学校要在缴费地点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对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等进行公示。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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