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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个别学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收费项目和突破规定住宿费标准的,必须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附件:
  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宣传提纲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将全面实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确保此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宣传公告如下:

  一、2007年义务教育收费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

  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后,义务教育收费只区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两种情况来制定“一费制”标准。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一费制”标准不再执行。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从2007年春季起全面免除学生杂费, 除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外,“一费制”标准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取消电脑教室学习费,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在政府免杂费资金中支付,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

  3、对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取消了原农村地区学校的服务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农村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禁止再收取其他费用;二是降低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最高控制限额,限额标准由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40元、三至六年级50元、初中80元,分别降低为20、30和50元;三是对寄宿费实行全省最高限额控制。

  二、如何正确理解国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杂费政策?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杂费政策,是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到位的重要措施。正确理解和实行免除农村义务教育杂费政策,对于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2006年发出了《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规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从2007年春季起全面免除学生杂费。我省免除杂费的内容包括原规定小学和初中每生每期分别为70元和90元的基本杂费,以及属于杂费范围以内的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等。按湘财教[2006]18号文件规定,2007年免杂费范围包括所有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时,将由于统计口径原因造成部分县改市和县改区填报在“城市”范围的农村学生,以及当地政府委托承办义务教育并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学生,也纳入新机制改革范围,享受免杂费政策。对按规定免杂费的学生,任何地方和学校均不得先收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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