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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一费制”标准不再执行。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办法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实行“一费制”,“一费制”标准仍然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

  杂费。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六项内容:(1)基本杂费,小学每生每期90元,初中每生每期110元。(2)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3)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专项用于对困难学生杂费和其他收费的减免,凡挪作他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4)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4元(学生每年按规定项目体检一次)。(5)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毕业证每生1元。(6)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25元,收费范围为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设置有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的小学五年级以上(含五年级)学生。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电脑教室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和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具体标准按上述实施农村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规范“一费制”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实施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也一律由学生自行向出版发行部门购买,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代办。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按市(州)、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外,对未纳入附表所列学生作业本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各种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其他所有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学生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缴费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0元,三至六年级30元,初中50元。各市(州)、县物价、教育部门在核定校服价格前,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规定进行成本审核,从严核定价格。

  3、义务教育学校寄宿费,从2007年春季起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各地在核定学校寄宿费标准时,要严格审核学生宿舍的建设成本和区分资金来源,对全部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学生宿舍,不得批准收取寄宿费;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政府投资部分要在定价成本中予以剔除。各学校具体的寄宿费标准,在实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由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根据住宿条件在上述限额内核定。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必须降低至限额标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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