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日 湘价费〔2007〕1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确保此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办法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从2007年春季起全面免除学生杂费。包括原规定小学和初中每生每期分别为70元和90元的基本杂费,以及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等。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在政府免杂费资金中支付,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湘财教[2006]78号)文件规定,2007年免杂费范围包括所有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同时,将由于统计口径原因造成部分县改市和县改区填报在“城市”范围的农村学生,以及当地政府委托承办义务教育并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学生,也纳入新机制改革范围,享受免杂费政策。对按规定免杂费的学生,任何地方和学校均不得先收后返。当地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以外自主实行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免杂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报省备案。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免收学生杂费以后的 “一费制”标准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其中,(1)课本费(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得收取课本费):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课本版本和使用实验课本与非实验课本的实际情况,以及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好今年春季各地实际执行的课本费标准。课本费中的音像教材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位于县城的学校可选择执行彩版课本费标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只准执行黑白版课本费标准,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群众有承受能力的,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执行彩版课本费标准。凡选用了艺术、科学课本的,小学不得重复计入音乐、美术、自然、社会课本,初中不得重复计入音乐、美术、物理、化学课本。(2)作业本费:各年级的作业本包括课堂作业本、寒暑假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含低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和中考指导丛书。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作业本费的前提下,除课堂作业本外,其余项目的具体价格必须经过省物价局核定价格。有关出版发行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课本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确保课前到书。凡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各地物价部门应按乱收费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