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医保[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三医联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规范和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医保费用预付的操作流程,我局根据《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6〕160号),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医保费用预付操作约定书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预付费用拨款申请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
一、机构范围和实施时间
㈠ 区(县)辖区内已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纳入医保费用预付试点范围。
㈡ 依据市发改委三医办审定的试点区县范围(含松江、长宁),由试点区县卫生局正式向市医保局行文报送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和试点启动时间。
㈢ 市医保局相关部门会同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相关区县医保办,按照实际结算支付管理情况,对区县报送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核确认。
㈣ 实施过程中发生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变化的(如新增或撤销),在按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参照上述流程操作。
二、区县总额额度
㈠ 预付医保费用为原医保预算管理和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㈡ 每年2月底前,由市医保局相关部门会同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综合考虑参保职工门诊下沉、人口流动、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医疗机构功能布局和规模调整、服务质量等情况基础上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倾斜,提出各试点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预付总额额度意见。
㈢ 各试点区县医保预付总额额度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