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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十九)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五、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二十)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十一)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需求确定年度资金总额并明确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中5%以上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预算补足。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二)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房源。设区市人民政府可采取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予以减免。
  (二十三)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设区市可适当放宽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程序执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六、加强对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的监督
  (二十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联网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和已租家庭的动态信息档案管理系统。要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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