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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应当采取居委会、区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十四)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评议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
  居委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区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
  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十五)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公证处应当进行全程公证,电视台应当进行现场直播,接受社会监督。
  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
  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十六)负责审查的单位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
  (十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十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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