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严格执行中央调整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标准。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六、加强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十六)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十七)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非法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工业项目供地管理。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超过用地定额标准的一律核减。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等商业性开发。
七、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十九)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管理。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