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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8、证明从犯罪现场、犯罪工具、被害人肢体上查获犯罪嫌疑人痕迹的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或者证明从犯罪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所有物品的勘查笔录和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或者证明从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关联人员处查获被害人所有物品、被劫物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9、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细节、对象特征、所得及去向、后果等事实要素及辨认确认犯罪工具的笔录和亲笔供词。
  无前列“7”、“8”项证据案件唯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应当配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0、无前列“7”、“8”项证据案件,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仅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的充分证据和制作犯罪嫌疑人辨认犯罪现场及处置赃证物品现场的笔录。辨认笔录应当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11、案件事实反映作案行为人使用特殊工具或手段作案的,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与特殊工具或手段相适应的技能,以及工具来源的证据。
  12、证明被劫财物数量和价值数额、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严重情节等事实的证据,以及证明司法机关追缴和犯罪嫌疑人退赔财物数量和价值数额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
  (五)证明犯罪嫌疑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1、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毒品犯罪工具和毒资等物证或其照片,以及相应的缴获、搜查笔录和扣押、处理清单。
  2、毒品重量、属性及含量鉴定结论。
  3、以案件当事人身份参与查扣毒品物证的侦查人员和特情人员陈述查扣经过的笔录。
  侦查人员的陈述笔录应当附有侦查机关说明陈述人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
  特情人员的陈述笔录应当附有侦查机关建立特情人员的审批表复印件,以及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时,对该特情人员陈述所做的复核询问笔录。
  4、以案件当事人身份参与查扣毒品的侦查人员和特情人员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录音录像。
  5、证明从犯罪嫌疑人处查获毒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或者证明毒品包装物或容器上留有犯罪嫌疑人指纹等痕迹的鉴定结论。
  6、其他涉案上、下游行为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事实的笔录。
  无前列“4”、“5”项证据案件唯一当事人的辨认笔录,应当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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