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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自首供述笔录、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人员报案陈述笔录、目击证人报案陈述笔录或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侦查决定书等。
  被害单位人员报案陈述笔录应当附有说明该报案人员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单位证明。
  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应当由复制、提取的侦查人员署名注明复制、提取时间和记录来源等内容,并加盖记录提供单位和本单位印章。
  (三)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基本证据,是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署名制作并加盖侦查机关印章的《破案经过记录》。
  《破案经过记录》应当写明侦查机关发现案件,根据案件事实线索侦查确认或抓获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或提供的线索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破案经过。主要依靠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和侦查过程曲折复杂的案件,破案经过应当详写。犯罪嫌疑人供述事实和证据在先,侦查机关查实和提取在后的侦查经过也应详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1、被害人、目击证人、其他证人陈述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作案行为人及其特征,作案手段、过程细节和造成后果等事实要素的笔录。
  无目击证人案件唯一被害人首次对被害事实所作的陈述笔录,被害人死亡案件唯一目击证人或其他关键证人首次对所见、所闻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笔录,应当配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和证人拒绝录音录像的,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予以说明。
  2、勘查笔录及其同步录音录像。
  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嫌疑物品或痕迹经侦查排除与犯罪有关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予以说明。
  3、犯罪工具及其照片。
  4、死亡被害人尸体、尸块、遗骨、遗物等物证及相应的尸体检验报告和确定死亡原因的其他检验、鉴定结论,或者多名证人陈述目击被害人被害致死事实的笔录。
  5、被害人亲属等确认死亡被害人身份的证言,或者死亡被害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或者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尸体或遗物所做的辨认笔录,或者有关的DNA鉴定结论。
  6、被害人法医学伤势鉴定结论,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和法医学文证鉴定结论等检验、鉴定结论。
  7、被害人、目击证人陈述确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无目击证人案件唯一被害人、或被害人死亡案件唯一目击证人辨认确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应当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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