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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2、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回乡通行证。
  外国公民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回乡通行证,是指犯罪嫌疑人进入我国边境时所持的有效护照或回乡通行证。
  犯罪嫌疑人所持护照或回乡通行证系伪造,或者犯罪嫌疑人声称所持护照或回乡通行证系伪造,或者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具有护照或回乡通行证属籍之外的国籍、身份的,侦查机关应当收集有关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本国公民的认证证明,或者我国相关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我国公民的户籍证明或其他证明。“认证证明”、“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无法取得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现被告人之外国公民、港澳台居民身份有疑问的,也应按照前述规定向有关外国驻我国使领馆,或者我国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收集调取相应证明。“认证证明”、“户籍证明”和“其他证明”无法取得的,也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
  3、工作单位证明。
  工作单位证明是关于犯罪嫌疑人就业或任职、职业技能或工作职责范围的证明。
  工作单位证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时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本单位利益犯罪行为时所在单位和与犯罪嫌疑人特殊犯罪手段有关的职业技能养成单位出具的证明。
  工作单位证明应当由单位人事工作人员署名出具并加盖单位印章。
  4、前科劣迹证明。
  前科劣迹证明包括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前,因犯罪、违法被处刑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释放证明。
  前科劣迹证明系复制件或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原件所在和复制件、复印件制作人员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制作人员单位印章。
  前科劣迹证明无法取得的, 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和原因。
  5、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证明。
  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证明,包括公检法因查处本案事实而作出的传唤、继续盘问、拘传、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拘留、逮捕等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
  6、作案动机不明或明显违背常理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
  7、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妊娠情况鉴定结论。
  8、盲、聋、哑及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其他残疾状况鉴定结论或证明。
  (二)证明案件发生的基本证据及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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