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资源使用政策。按照“有偿使用、市场运作、产业集聚”的原则,鼓励探矿权、采矿权和原矿产品向冶炼企业倾斜,向深加工企业倾斜,向优势企业倾斜。对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拉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项目,要支持、鼓励;对出售原矿、出售初级矿产品、出售中间产品的项目,要严格限制。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牵头制定。
(三十)财政支持政策。采用财政调控手段,调节和解决矿产资源地与产业发展地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财政贡献大且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牵头制定。
(三十一)建设用地政策。对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依法依规优先列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十二)设备税收政策。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相关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昌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按照程序办理。具体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如下:第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二,对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购置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十三)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和地勘单位所开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开发,省科技厅要在科研项目上择优予以支持。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给予以下技术创新支持:一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二是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四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