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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发展矿业经济的若干意见

  (十二)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有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在中央财政补助不变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事业费不变。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中央管理尚未属地化的地质勘查单位,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各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坚定改革方向,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逐步成为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确定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主体地位。扶持和规范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主体,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取得矿业权。鼓励矿山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资源性公司、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入矿产勘查开发领域。支持和保护地勘单位依法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十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加大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力度,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管理。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完善矿业权登记与市场交易规则。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通过发行债券、上市和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组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完善矿业权评估机制。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地质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十五)扩大地质领域和矿业经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建立安全稳定的矿产资源供给保障体系。制定《江西省地质勘查开发指南》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科学发展矿业经济的重点支持产业导向目录(2006年本)》,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省外、国外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的实业型企业和单位到我省投资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进行矿产资源深加工,发展矿业经济。实施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我省有实力的矿业集团和地质勘查单位到省外和国外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基地。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突出重点,科学发展矿业经济
  (十六)铜产业。按照“上下延伸、双向扩张、粗粮细做”的思路,在稳步扩大铜冶炼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电子行业用铜、家用电器行业用铜、电力电气行业用铜、交通运输行业用铜、建筑行业用铜等五个方向延伸产业链,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把江西建成在全国有突出竞争优势、在世界有重要影响的铜产业基地。到2010年,全省铜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700亿元,铜冶炼能力达到80万吨以上、铜材加工能力超过120万吨(中、高端铜深加工产品比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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