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I、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无I、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