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
│ 医院 │ I类学分 │ Ⅱ类学分 │学分 │
│ ├────────┼────────────────────┤ │
│ 级别 │国家级、市级项目│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活动│合计 │
├───────┼────────┼────────────────────┼───┤
│ 三级医院 │ 10 │ 15 │ 25│
├───────┼────────┼────────────────────┼───┤
│ 二级医院 │ 7 │ 18 │ 25│
├───────┼────────┼────────────────────┼───┤
│一级及以下医院│ 5 │ 20 │ 25│
└───────┴────────┴────────────────────┴───┘
I、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