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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2007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在发展个体、民营和外向型经济、促进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七)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文明生产、计划生育等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八)在勤政廉政、拒腐防变、依法办事、优质服务,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九)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名额分配的原则和评选比例
  本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进行分配,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农民劳动模范的比例掌握在15%以上,管理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私营业主、外资企业管理人员占适当比例,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同志。
  五、评选推荐的方法和要求
  (一)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为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和评选条件,推荐出本系统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评选工作委员会评审,经新闻媒体公示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二)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广大职工的意见。评选推荐结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要经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县(市)区副职以上、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推荐,不但要看其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还要看其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表现和民主作风、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四)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两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重大问题的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没有完成节能降耗责任目标、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公有制企业;未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工会经费的单位。
  (五)评选推荐时间。从2007年2月上旬至4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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