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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5)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生中度干旱或两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经请示,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相关防指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准备。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黄河、主要河湖堤防、中型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由市防指报省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并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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