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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林业局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3 表彰奖励和惩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火灾发生地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国有林场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济南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监控中心的作用。建立起政府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与火场间,以及火场本区域间的通信指挥网络,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6.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级政府森林防火部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常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建立的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所储备的物资,重点用于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需要。
  6.3 经费保障
  6.3.1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3.2 各级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切实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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