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跨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扑火以森林消防专业队、驻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6.3 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区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担负支援扑火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该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驻济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济南警备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6.4 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支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配备与运输由调出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7 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当地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8 信息发布
4.8.1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2 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发布。
4.8.3 新闻单位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8.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必要时,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4.9 应急期结束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火扑灭后,留守人员要严密监视火场24小时以上,在查明余火全部扑灭后,经火灾发生地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全面撤离火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勘查实测火场,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扑救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