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要首先保护扑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一次性出动扑灭率。
  4.3.3 在扑火战术上,坚持“整体围控,各个歼灭,彻底清除,严防复燃”原则,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驻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为辅。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坚持划区包片原则。建立和落实扑火、清理、看守火场和火案追究查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判断实时实地的地形、林情和气象条件等火环境,把握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集结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科学指挥,灵活决策,避免蛮干,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指令当地医疗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受伤人员和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6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6.1 扑火力量的组成。分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
  4.6.1.1 专业性森林消防队伍是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
  (1)森林消防专业队。按照市建支队、县建大队、乡建中队的要求,6个重点县(市)区、41个重点乡镇(办事处)和山区国有林场,都要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分别由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必要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统一调用。
  (2)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济解放军和预备役部队中组建的预备森林消防专业队。应在市消防局、武警济南支队、济南军区、济南警备区的分别领导下,组建森林扑火应急队伍,进行必备的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并将组织情况和通信联络方式函告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1.2 群众性森林消防队。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乡(镇),在防火期内,要组织当地企业职工和社会劳动力,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并进行必要扑火技能训练,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辅助力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