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主体应于上年11月前,将申请文件、项目策划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分项规划方案平面图、项目现状地形图以及规划、土地、环保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的预审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6份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第八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将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申报项目列入政府投融资项目目录,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发展前景、市场需求、建设规模、规划方案、工艺技术、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汇总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初编制政府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对通过审批的项目下达批复文件,并抄送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
第十条 各有关项目主体单位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批复为依据,按照《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分别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各有关项目主体单位要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受理条件、标准和工作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一律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对列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项目实行一年一定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1次。确需调整的项目,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未能按计划支用资金、造成资金沉淀和未能落实有效还款来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项目,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减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十五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完工投入使用1年后,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进一步完善计划编制,提高政府投融资项目的管理水平。